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如果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护理的,则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认定申请主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一:小王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他在停工留薪期间得到了全额工资,并在医院里接受了免费的治疗。出院后,由于他的手受伤较重影响了工作能力,他申请了残疾补贴并获得了批准。
案例二:李女士是一名办公室职员,她在工作中因为长期使用电脑导致手腕受伤而被确诊为腕管综合征(一种职业病)。她及时提出了工伤申请并通过了鉴定。在治疗过程中,她得到了全额工资,并且在康复期间公司为她安排了轻松的工作任务以帮助她恢复健康。
上述两个案例展示了不同类型工伤事件及其处理方式,包括申请流程、认定结果以及对受影响员工提供的相应支持和补偿措施。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提供必要保障的政策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