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赔偿案件中,确定受害员工的“本人工资”是计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因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本人工资的确定标准对于工伤赔偿的金额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本文将详细解读本人工资的确定标准,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这里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受伤前12个月内,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计算的平均月工资。
通常情况下,本人工资的确定以工伤职工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这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在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确定本人工资时,可以依据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来确定。
如果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劳动合同都无法确定本人工资,可以参考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去除加班费、奖金等非固定性收入后,计算平均月工资。
假设张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因工作原因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张某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其月平均缴费工资为5000元。但是,张某受伤前12个月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为72000元(包括加班费、奖金等),扣除非固定性收入后,平均月工资为6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张某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与实际发放的工资差异较大,可以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确定本人工资。因此,张某的本人工资应为6000元,以此作为计算工伤赔偿的基础。
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时,确定“本人工资”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依据,其次参考劳动合同,最后考虑实际发放的工资。只有准确地确定本人工资,才能确保工伤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本文仅提供一般性的法律知识解读,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最新的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