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因此,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或患上职业病导致的人身损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职工,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若用人单位不作为,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在一年内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据。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同时,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因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应享有原工资福利待遇,直至康复或确定永久性残疾为止。
工伤认定是一个涉及多方利益的重要过程,包括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属以及社保行政部门的参与。正确理解和执行工伤认定的各个环节和时间点,有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