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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委托办理指南

zhou(作)   工伤咨询  2024-10-08 20:31:55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关系到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其委托办理流程至关重要。以下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委托办理指南:

一、鉴定申请

  1. 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2. 受理审查:社保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不完整或不明确,可能要求补充材料。
  3. 作出认定: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则进入下一步骤。

二、鉴定机构选择与委托

  1. 指定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工作。
  2. 鉴定机构的确定:社保局应根据方便、就近的原则,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 鉴定委托书:社保局应当向被抽取的专家发出劳动能力鉴定委托书,内容包括工伤职工的基本情况、受伤经过和伤害程度等基础信息。
  4. 费用支付:社保局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鉴定过程与结果

  1. 医疗检查:工伤职工应在指定医疗机构接受必要的康复治疗和医学检查。
  2. 资料收集:专家组应全面了解工伤职工的伤情及诊疗情况,查阅病历和相关资料。
  3. 专家鉴定:专家组依据国家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 出具报告:专家组形成鉴定意见后,应当及时制作劳动能力鉴定书,并签名盖章。
  5. 送达通知:社保局收到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劳动能力鉴定书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四、复核与再次鉴定

  1. 申请条件:申请人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 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五、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其在接受治疗后向当地社保局提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社保局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了初审、抽选专家、委托鉴定等工作,最后得出鉴定结论并送达给张某。

案例二:李某在一次事故中被判定为三级伤残,他不服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为自己的状况应该属于四级伤残。于是,他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了再次鉴定申请,但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维持了原鉴定结论。

六、总结

劳动能力鉴定的整个过程涉及多个环节,每个步骤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个人,都应该熟悉这一流程,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劳动能力鉴定也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和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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