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通常是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职工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如果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这意味着,当职工因工致残并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这笔补助金。
案例一:张某在一家制造企业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经鉴定为五级伤残。张某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当地的工伤保险政策,张某应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0个月的本人工资。企业按照规定支付了这笔补助金。
案例二:李某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李某选择保留劳动关系,但由于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李某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工伤保险政策确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用人单位,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因工致残的职工更好地适应新的就业环境,促进其再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义务。同时,工伤职工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提出合理合法的请求,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