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我国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最近的一次更新是在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矿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工(公)伤残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涉及了工伤认定申请的一些新规定。
根据《通知》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一规定相比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将申请时限由60天缩短至30天,同时增加了延长申请期限的可能性,旨在提高工伤认定的效率。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则需要在收到事故伤害报告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的7天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使得在没有用人单位支持的情况下,职工也能够及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1: 张先生是一名建筑工人,在一次工地作业中意外从高处坠落导致骨折。张先生的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他送往医院治疗,但在之后的35天内并未向社保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张先生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并向社保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社保局最终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案例2: 李女士是一位办公室职员,长期伏案工作导致颈椎疾病恶化后被确诊为职业病。李女士的公司最初并不认为她的病情与工作有关,但李女士提供了大量的工作记录和医生意见等资料作为证据。在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后,社保局经过调查确认了李女士的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
新的工伤认定申请规定体现了更加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通过缩短申请时限、允许合理延期以及赋予职工直接申请权等方式,提高了工伤认定的效率和公平性。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受伤职工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必要的治疗和支持,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工伤申报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