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各省市的具体规定,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如果选择一次性领取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发放主体通常为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具体如下:
例如,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社保机构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期限以及支付方式因地区而异,具体的法律规定应参考当地的工伤保险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此外,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并确保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免影响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些与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关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王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九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他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于他的用工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因此他在离职时获得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了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二:李某是一位教师,在工作期间受到职业病伤害被认定为八级伤残。她所在地的政策是由社保机构统一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她在离职时没有直接向学校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是通过社保部门获得了全额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发放主体在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工伤职工应当及时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