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选择聘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人继续工作,即所谓的“退休返聘”现象。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挑战,尤其是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和处理补偿事宜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本文将围绕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这表明,一旦劳动者领取养老金,其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通常会自动解除。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退休后被其他单位重新雇佣的情况,这些退休人员在新的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以及应该由谁承担责任,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离退休职工与企业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8号)提出,对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在岗职工的标准为其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同时,该文件还要求各地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好这类人员的因工受伤或死亡善后事宜。
目前,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主要适用于在职职工,但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保障则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如北京、上海等地的人社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按照民事侵权赔偿的途径来解决争议。这意味着退休返聘人员在遭受工伤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雇主索赔,而不能直接申请工伤保险赔付。
以北京市为例,某高校退休教授A被另一所大学返聘为兼职教师。在一次授课过程中,A教授意外摔伤导致骨折,住院期间产生了高额医疗费用。由于A教授已经退休且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学校拒绝为他申报工伤认定,并认为他的治疗费用应由自己承担。
A教授随后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A教授已经退休,但他仍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受的伤,应当视为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判定A教授的受伤属于“非正常退休后的职业伤害”,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议题,涉及到连续性的劳动权益保护和老年人的社会福利问题。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从公平原则出发,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明确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有合理的救济渠道。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与退休返聘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时,要充分考虑可能的风险,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