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津贴是针对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职工在遭受严重伤害后,仍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伤残津贴的具体数额通常会考虑到职工的原有工资水平和伤残等级两个因素。例如,如果某职工月薪为5,000元人民币,且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那么他的伤残津贴应为其原工资的70%,即:5,000元/月 * 70% = 3,500元/月。如果是六级伤残,则伤残津贴应为原工资的60%,即:5,000元/月 * 60% = 3,000元/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伤残津贴也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以保持其实际购买力。这种调整可以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定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方式实现。一般来说,伤残津贴的调整幅度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以确保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不受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
用人单位在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待遇问题上承担了许多责任。他们不仅要按时足额发放伤残津贴,还要合理安排工作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以便残疾职工能够继续参与工作并发挥作用。此外,如果残疾职工主动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在实践中,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例:一名五级伤残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将伤残津贴从原来的70%调整为60%。然而,当这名职工发现其他同级别伤残的同事依然领取70%的伤残津贴时,他感到自己受到了不公平对待,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经过调查,仲裁庭认定,虽然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但该协议内容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无效。最终,仲裁庭裁决用人单位恢复该职工原有的伤残津贴比例。
综上所述,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津贴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受伤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了严重的工作事故后,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更改这些法定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想要对伤残津贴进行调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任何单方面的调整都是违法的,职工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