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讨论工伤与民事赔偿的“双重索赔”可能性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几个概念和原则。首先,什么是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其次,什么是民事赔偿?民事赔偿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而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为主要方式的补偿责任的制度。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双重索赔”的概念,这指的是劳动者在获得工伤保险后,能否再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的问题。
工伤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旨在保障因工受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是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责任保险;而民事赔偿责任则是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的,是对受害人的额外经济补偿,具有惩罚性和补充性。两者虽然都是对受害者的经济补偿,但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目的也各有侧重。
工伤保险的赔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治疗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等;2. 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支付;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给予的一次性补偿;5. 其他如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
民事赔偿则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主要包括:1.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2. 如果构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3. 如果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职工既可以选择申请工伤保险理赔,也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赔偿。这一做法的理论基础在于:工伤保险是社会化的风险分担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受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而民事赔偿则是针对具体的侵权行为的私力救济,是为了填补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两者并不冲突,而是并行不悖的。
尽管法律上允许双重索赔,但在实践中,如何避免重复赔偿是一个难题。对此,司法解释通常采取“填平式”的原则,即如果民事赔偿已经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那么就不应再支持工伤保险的相应项目;但如果民事赔偿不足以弥补全部经济损失,则未得到满足的部分可以通过工伤保险予以补足。
在“谢某诉某建筑公司工伤损害赔偿案”(具体信息已隐去真实名称)中,谢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他同时提起了工伤保险理赔和民事侵权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谢某的医疗费用已经在工伤保险中得到了报销,因此这部分不再支持他的民事赔偿请求。但是,考虑到谢某的工作年限和工作强度等因素,法院认为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损失并未得到充分补偿,因此这部分损失应当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同时寻求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获得双重的经济补偿。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两类赔偿的目的和作用,以确保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